国家体育k1体育总局群众司
k1体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举办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
(二)比赛类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群众比赛乒乓球(XX组)预(决)赛
(三)展演类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群众展演健身气功(XX组)预(决)赛
项目分为比赛类和展演类,其中比赛类19个大项、145个小项,展演类4个大项、21个小项,共23个大项,166个小项。
比赛类大项: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足球、篮球、气排球、毽球、轮滑、龙舟、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中国式摔跤、定向、空手道、门球、模型、保龄球。
原则上,大部分项目于第十五届全运会开幕式之前举办完成,个别项目决赛于第十五届全运会开闭幕式期间举办。
(二)比赛各项目决赛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三)预赛阶段各运动队参赛经费自理。决赛阶段各运动队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组委会统一安排运动队按期报到至离会期间正式在编人员的食宿和必要的市内交通。
3.各项目根据本项目对运动员体能等因素的要求,出于安全考虑可设置参赛年龄上下限。
4.专业运动员(包括退役运动员,设老将组或团体赛规定允许等除外)不得参加本人专业项目以及类似项目的比赛,具体要求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5.运动员代表本人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行业(行业体协)参加第十五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时间划定为本规程颁布之日,运动员仅可代表本规程发布日期之前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或行业参赛。户籍以身份证并户口本为依据,长期居住地以居住证并社保缴纳记录为依据。行业以工作证或劳动合同为依据,同时提供企业工资证明或纳税、社保证明等。
6.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地可联合组队参加龙舟、龙狮等集体项目的个别小项比赛。
7.各参赛单位应广泛开展“我要上全运”赛事活动,营造全民全运氛围,发现、选拔运动员。
2.各单项竞委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通过网络公示接受各参赛单位和社会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3.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个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取消运动员所代表的参赛单位参评第十五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优秀组织奖的资格。
4.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三)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确定参加赛事运动员(队)资格,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录取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录取。
(四)在决赛中,除个别项目按照竞赛规则或惯例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1.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队可以不参加预赛,直接参加决赛阶段比赛。
2.异地举办决赛的项目,承办决赛的省(区、市)代表队可以不参加预赛,直接参加所承办项目的决赛阶段比赛。
3.根据项目情况,台湾省队可以不参加预赛,直接参加决赛阶段比赛。具体项目和要求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一)比赛类项目:录取前8名,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对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参赛队伍数量不足8队,按照实际参赛队数量奖励。
(二)展演类项目:以“等次”的方式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三)评选第十五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优秀组织奖(赛区以及参赛单位),颁发牌匾。
(一)各项目的技术官员(裁判员、技术代表等)和工作人员由各单项竞委会组织。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因赛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报到的人员,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二)加强反教育工作,涉及第十五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按照体育总局要求参加反学习培训,通过反线上教育考试。